返回列表
金融业在应对气变和碳市场建设中的角色与潜能
发布时间:2023-11-09 来源:小九直播的nba赛程表

  总的来说,碳市场的数学表达也是个宏观经济模型,是在生产要素资源约束下,即在当前存量设备生产能力、劳动力、总储蓄、技术与智能等约束下,来争取创造最大GDP(或者经改进表达的GDP)。从方法论上看,由于在宏观经济模型中添加了分年度的碳排放目标,需要在这种宏观模型中,新加入一个约束条件:所有的碳排放减去碳吸收的量要小于等于路线图、时间表所规定的年度碳排放总量,也就是碳配额总量。当然,还可以把其它主要温室气体增列为若干约束条件,这样也就存在若干个配额。约束条件增加以后,需要用更多资源才能实现原定的GDP,即可能会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把GDP往向下拉。在此基础上,如果找到了最优资源配置,也就对应出了碳排放配额的影子价格,即在GDP损失最小的情况下实现了年度碳排放的约束值。具体在设计配额的时候,有增量配额法,有全量配额法,也有混合法,也许还有其它的办法。下面我分别举例子简单地说一下。为方便理解,例子中的数字是假设的,但也是从实际中简化抽取的。

  假定说中国某个基年碳排放总量是100亿吨二氧化碳,在基年之后某一年,比如第二年或第三年,按照路线图时间表所给出的碳排放总量应该是101亿吨,但如果要实现当年GDP的增长目标,按照现有的能耗等弹性技术系数,碳总排放量在大多数情况下要达到105亿吨。因此,就一定要通过新增的碳吸收、CCUS等办法,当然还包括过去正常排放100亿吨的机构通过技术改造和挖潜来减少的碳排放,所有这些努力加在一起要达到新增减排4亿吨。这样的线亿吨的实际排放需要量减去4亿吨的新增减排量,就达到了路线图时间表所规定的该年任务指标--101亿吨。这就隐含了对应的

  格偏低,对减排的鼓励程度不够,就非常有可能达不到需要减少4亿吨;如果碳价格过高,可能进度会过快而过多下拉GDP,和中长期的路线图时间表相比形成了偏差。总之,应使所有的减排微观单位都能清楚地看到这一影子价格并据此行动,上面的数学关系应该是尽可能的清晰。

  用增量配额法时,对已存在的100亿吨既成事实不用购买配额,新增的5亿吨需要购买配额,资金则流向新增的、经核定(如CCER)的4亿吨减排或碳吸收(相当于负值配额),配额价格由新增排放与减排方平衡而形成。而从全量配额法来看,就是那一年所有105亿吨的二氧化碳排放都要按碳价去购买碳排放配额;资金流向所有的经核定的现存碳减排和碳吸收,外加当年再节约出的4亿吨。这种表达使所有现存的排放二氧化碳行为都面临一定的压力。

  考虑到近期有些行业、有些企业处于转轨阶段,感觉全量配额法压力过大,还有一种办法就是存量和增量配额混合的办法。起始年碳市场约束的形成是靠增量配额,也就是刚才所说的100亿吨之上的5亿吨排放配额和减排4亿吨的负值配额。但从起始年以后,每年从全部存量中拿出10%要求排放机构付费购买配额,这样既加大了对传统排放企业的压力,同时又不至于压得过重,给与过渡期。如果按照每年多拿出基年排放量的10%付费,那么经过10年以后,也就过渡到全部碳排放都必须购买碳配额的全量配额法。这样的解决方法也适用于另一种过渡形式:一部分行业先进入配额系统,另一份则较晚纳入。上述三种方法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都是可行的。最佳的办法和符合实际的办法和各方可接受的办法之间可能还需要做一妥协的。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碳价格(理论上的影子价格)与配额价格(管理用的价格)不必然一致,三种碳市场配额交易形成的碳配额价格其实就是不一样的:增量法形成的碳配额价格相对较高,全量法形成的碳配额价格相对较低,混合法的碳配额价格则在二者之间。这从碳的净排放约束方程式的数学表达上就可以看出来。这在某些特定的程度可以解释一个问题:目前国际国内各方关于碳市场的讨论有时候说的不是同一种价格,相互之间概念不同,也导致各自形成的价格高低不一样。

  当然,也有人强调说,碳价格存在的差异中可能还包括历史因素和国别因素。确实,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别是存在的,一些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目前还有很多特别粗放的排放,而这种排放相对而言非常容易通过更新换代而被淘汰掉,其边际减排成本相比来说较低。但我们也要看到,在全球控制碳排放再向前走若干年以后,这种极低成本、容易被更新的环节实际上会被淘汰完,那时各国碳配额价格将有一个全球趋同的趋势。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副总经理李瑾:上海正在以浦东新区为主体申报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

  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马骏:预计G20将在10月左右推出可持续金融的转型框架

  上海金融业联合会秘书长屠友富:正积极筹备成立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 有望近期正式揭牌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