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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及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的阐明
发布时间:2024-02-15 来源:新闻中心

  2017〕97号文件《关于加强完善我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方针的告诉》及陕价商发〔2018〕83号文件《关于调整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峰谷时段区分的告诉》的文件精力,结合《2018年县煤改电实施方案》,现就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及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的处理办法及需求留意的几点进行宣扬阐明。

  对不具备会集供暖条件,选用电锅炉、电地毯、电热膜等方法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经用户请求和电网企业确定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均履行居民阶梯一档价格,即每千瓦时0.4983元,年内其他月份履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如:居民用户请求时阶梯电价履行二档,则采暖季完毕后阶梯电价主动康复为二档)。

  居民用户要请求时,需提早5个工作日到当地供电营业厅进行处理,处理时须持户主自己身份证、与用电地址相符的房屋产权证书或宅基证、物业办和小区处理单位(大街办、社区或村委会)供给的非会集供热证明和近期电费交纳证明(近期电费收据),未办房产证的用户须出示与用电地址相符的购房合同,若租借房子的用户,须出示户主的委托书。

  对履行“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不含合表)及履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可自愿挑选履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方针,时刻以年为周期,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

  挑选履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需提早5个工作日到当地供电营业厅进行处理,处理时须持户主自己身份证和近期电费交纳证明(近期电费收据),若租借房子的用户,须出示户主的委托书。处理成功后由供电企业免费调试或替换装置峰谷分时电能表。

  每日峰时为8:00至20:00时,峰时期间用电价格在现行对应规范基础上加价0.05元,即一档0.5483元/Kwh、二档0.5983元/Kwh、三档0.8483元/Kwh;

  谷时为20:00时至次日8:00时,谷时期间用电价格在现行对应规范基础上下降0.2元,即一档0.2983元/Kwh、二档0.3483元/Kwh、三档0.5983元/Kwh。

  其间:乡镇和村庄居民用户挑选履行峰谷分时电价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电量不再履行居民阶梯电价(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发生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调档),但年内其他月份履行居民阶梯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