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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证书审批发放与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11-24 来源:小九直播高清在线观看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贸委、公安厅、交通厅、工商局、质监局《印发〈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证书审批发放与管理的意见》,请认真执行。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贸委、公安厅、交通厅、工商局、质监局《印发〈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证书审批发放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包装物、容器分类。依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T15098),包装物、容器分为三类,即:Ⅰ类包装、Ⅱ类包装、Ⅲ类包装。

  2、包装物、容器的范围。既包括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所列的包装物、容器,如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桶、罐、瓶、箱、袋等,也包括国家标准GB12463不适用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净重超过400公斤、容积超过450升的包装容器,如溶解气体钢瓶、液化气体钢瓶和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

  包装物、容器生产单位直接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的条件,先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来审查,再组织专家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合乎条件的,颁发定点证书;不合乎条件的,不得颁发定点证书,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在2003年12月31日前办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证书。

  五、生产单位因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场所而扩大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范围,应当在开业前重新申请办理定点证书。

  生产单位变更公司名称、经济类型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证书。

  评价机构应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公司制作条件评价导则》进行评价,并出具生产条件评价报告。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生产单位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应当在定点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

  八、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设计、生产包装物、容器,并在其生产的包装物、容器上标注定点生产标志,且其产品质量经有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检验测试合格后,方可出厂。

  对使用未取得或逾期不换发定点证书的生产单位生产的包装物、容器的危险货物货主,铁路、公路、水路运输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运输手续。

  十、对未取得或逾期不换发定点证书的生产单位而生产、销售包装物、容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说明: 湘—湖南的代字; 安—省级发证机关(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代字; 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识别; 2003—发证年份; 000000—顺序号,由国家局给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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